《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篇 相爱总是简单,相处太难 第3章 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是婚姻当事人说了算,也不是周围亲戚朋友、邻里街坊说了算,而是由法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裁量,比如有重婚、虐待、遗弃行为等比较明显的判定依据,也有一些比较模糊的判定依据,如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审判经验加以判定。
感情破裂
0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0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0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0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0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律师解读 1.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成为各级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开始实施,该意见与《婚姻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失效,如“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修改为2年,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在实践中,法院也是根据这个意见判定当事人是否已经感情破裂。2.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间吵吵闹闹、打打骂骂、互不理睬、相互猜疑等情况都难以让法官相信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且,在离婚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的意见多为口头叙述,让法官难以决断。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主要以原告屡次请求离婚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无和好可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第一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离婚的,一般不予支持;再次起诉离婚的,对其请求支持的可能性增大,但不会像有些人认为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