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维新士人看来,实行护商富民就应该突破洋务企业官督商办的经营模式,扶植和发展商办企业。在近代企业初创之期,因外国势力的排挤和传统势力的阻挠,创办新式企业风险较大,集资不易,官督商办的经营模式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因清政府官僚体制的制约,“官督”也逐渐成了近代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早期维新士人大多经历了一个从赞同官督商办到批评官督商办的认识过程。
在开矿的问题上,陈炽曾主张采取官督商办的形式。在他看来,全由商办,因投资者“良莠杂糅”,结果“致商民百万资本尽付东流”;而全由官办,则“积重难返,成本过昂,所得之数,不敌所费”,所以“商办非,官办亦非也”。全由商办或全由官办都有弊端,官督商办才是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则商办而官督宜矣”。在修筑铁路的问题上,陈炽则根据欧美、日本的经验,主张采取官办的形式。他指出:“中国创办铁路之始,商办难成,何如将干路各条一律官办,以免日后购回之多费周折也,则官办宜也。”当然,陈炽赞同的官督商办或官办,主要是针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而又投资甚巨的大型矿山、铁路等产业,对其他产业则主张仿效西方,“选立商董,创立公司”来经营。他说:“诚能纠集资本,凡土产、矿山、制造诸物,各立公司,由商人公举明通之人主持其事,则贫者骤富,弱者骤强,不惟自擅利权,并可通行海国,华人之智力岂竟不若西人哉!”